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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5014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政府整體財政調度及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改為按月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二)月撫慰金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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