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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埔鎮照東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新竹縣新埔鎮照東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 依據:教育部台電字第0980210235C號令發佈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規範全文如下:
第一條
本校設置校園網路之目的,在於支援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辦理校務行政業務,藉以提供資源分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並依據教育部訂定之「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第二條
使用本校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或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一部份。前項所指資訊設備包含電腦主機、個人電腦、行動電話、網路設備等,利用上述設施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管理單位為教務處。
第三條
為因應網路使用所衍生之問題,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第四條
【尊重智慧財產權】
一、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及傳播此等資源。
二、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



(一)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三)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四)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三、請勿任意下載或安裝來路不明、有違反法令疑慮(如版權、智慧財產權等)或與業務無關的電腦軟體。
四、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本校教職員生使用,必須由該軟體版權業者出具軟體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之電腦系統上。
第五條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二、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三、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四、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五、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應善盡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六、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用p2p點對點傳輸方式的軟體(BT、eMule、Foxy、PPS網路電視...)來下載檔案,線上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十、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十一、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第六條
【網路之管理】
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配發之電腦配備,使用者不得任意移動,並遵守本規範規定之事項。
二、本校得視實際需求,對網路流量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不得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五、禁止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資訊設備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如教職員工因教學之需求,自行攜帶電腦設備連接使用本校網路時,應至教務處資訊組填具特定IP申請單,經學校核可後再行接用,並應遵守本校網路使用規範,其格式由資訊組制定之。
六、為維護網路安全,非經網管人員同意,使用者不得任意裝設、拆卸或移動校園網路內各項軟、硬體設備。
七、對本校系統使用者於本校網路資源內所提供之任何資訊,網管人員具有保密之責任,未經本人正式同意,網管人員將不提供任何資料。
八、基於維護校園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網管人員依規定得進入網路系統中監督,了解使用者的使用狀況。
九、網管人員依教職員所擔任職務開設相對應之權限,當職務異動時,應重新設定人員權限。當教職員離職或退休時,網管人員於該人員異動程序完成後,刪除其帳號。
十、學生帳號為電腦課練習使用,每學年由資訊組長建立學生帳號,並於學生轉出或畢業時刪除。
十一、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盡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十二、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第七條
【網路禮節】
一、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文章內容不得汙衊他人並應尊重他人權益及隱私,委婉用詞,避免造成誤解及糾紛。
二、禁止使用網路資源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或商業性的文字、圖片或影音;禁止上述不當內容放置於個人網站或任何伺服器上供他人瀏覽或擷取。如發現上述情事,網管人員有權存檔、刪除和查證。
三、班級網頁及業務相關專屬網站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第八條
【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或相關法令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九條
【違反之效果】
一、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二、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送請考績委員會議或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三)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三、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四、對於學生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予以口頭告誡或開發輔導單並告知級任導師。如情節嚴重者,請當事人書寫悔過書並告知家長、級任導師。
第十條
【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案件時,應徵詢校內主管或資訊專業人員之意見。
二、前項管理之單位及處分之規定,對於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第十一條
【申訴與救濟】
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而不服者,得依正當程序提出申訴與救濟。
第十二條
【實施與修正】
本規範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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