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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就學,加強宣導代收代辦費之補助措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2月19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20013036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或突遭變故而輟學,適時
給予經濟上之支持,請加強宣導弱勢就學補助之相關措施

三、旨揭補助對象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
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
協助防護,詳列如下:
(一)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
長申請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
長會協助。
(二)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募集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經費不足時,提報國教署申請協助。
2、國教署協助籌募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
學 。
四、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對象: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
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
無法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五、補助標準為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中央及地
方政府合計每學期補助每位學生國小最高新台幣(以下同)
763元為原則,國中最高補助863元為原則(中央補助-家
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地方補助-教科書書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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